《人遗条例》第四条初步确立了我国人遗管理职责,即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工作,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。《实施细则》在此基础上,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权限委托下放规定,明确科技部根据需要可依法委托相关组织,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工作,并明确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科技部委托,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相关工作。实践中,科技部已经将行政许可相关权限委托至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。《实施细则》进一步探索了科技部监管权限委托的边界,符合“该管的坚决管住、该放的切实放开”这一总体思路。
《实施细则》也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,探索建立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、重点监督检查要求、随机监督检查工作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等分类监督机制,并细化了监督检查流程。在行政处罚方面,《实施细则》体现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最新修订要求,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流程、听证制度、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,强化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监管的法律责任。